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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遗失 复印件可代替

录入时间:2003-10-16

  【中华财税网浙江10/16/2003信息】 日前,浙江省衢州市某化工厂的办税员小 赵急匆匆地来到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该厂从外地购进原材料一批,同时取得了 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万余元,但采购人员在途中不 慎将抵扣联和发票联遗失,问企业该如何做才能挽回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纳税人丢失防伪税 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 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经购货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 扣进项税额;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 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凭该发票 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该企业的情况符合后者,因此,只要企业取得销货方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的复 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就可以将发票复印件作为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凭证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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