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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发出商品”销售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发生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企业用于销售的商品发出后,是否等同于 实现销售收入的条件已达到及纳税义务已发生、这在会计实务中是一个较难把握的难 题,有必要对此做些探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下称《收入准则》)的规定,商品的销售收入在同 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 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能够可靠地计量。而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 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商品并办妥 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 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清单的当天。对于商品销售方来说,销售收入实现了, 才可能发生纳税义务。在商品已经发出的前提下,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已经实现,必须 查看两个资料:一是销售合同,二是结算情况。综合不同条件下的各种情况,可能形 成下列四种结果:   第一种:销售收入己实现。纳税义务己发生   商品发出后,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没有异议,不会发 生退货的可能,同时满足《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条件;(2)销售结算方式为直接收款 方式、预收货款方式、委托收款方式。不论发票账单是否提供给买方,卖方应于收到 商品验收合格确认书或相关证明后确认销售收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也应于该时间同 时发生。   第二种:销售收入己实现,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商品发出后,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没有异议,不会 发生退货的可能、同时满足《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条件;(2)销售结算方式为赊销和 分期收款方式。卖方应于收到买方商品验收合格确认书或相关证明后确认销售收入, 如果此时发票账单未提供给买方,卖方在确认收入后,可不计提应缴增值税,应于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计提应缴增值税。但是、如果卖方在发出商品的同时也提供了发票 账单给买方,且买方已接受发票账单的情况下,卖方这时应作计提应缴增值税的会计 处理,并接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销售收入未实现,纳税义务己发生   商品发出后,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对商品所有权 及风险转移有限定条件,存在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中的某一条情况(2)卖 方已将发票账单提交给买方且买方已接受,此时卖方发出的商品可作“发出商品”处 理,不应该确认销售收入,但由于卖方已开具发票给买方,卖方应计提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四种:销售收入未实现。纳税义务未发生   商品发出后,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对商品所有权及 风险转移有限定条件,存在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中的某一条情况;(2)卖 方未开具发票账单给买方。结算方式通常为定期结算方式。此时卖方发出的商品可作 “发出商品”处理,不需计提应缴增值税。   现以甲工业企业发出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为例,对不同情况下的账务处理问题作一 探讨。   1.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经乙企业检验合格后付款、发票账单已提供给乙企业, 不存在不符合收入实现四个条件中任何一项时,甲企业应于商品发出并收到商品检测 合格有关证明文件后,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和计提应缴税金,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 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2.在销售合同中特别约定货到乙企业经检验合格、乙企业3个月后付款,其他满 足上述第一种情况条件,发票也于约定的3个月后甲企业才开具给乙企业。这时甲企 业在收到商品检测合格有关证明文件后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3月后于约定收款日期、 甲企业计提该批产品的应缴税金。会 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   3.在销售合同中特别约定,乙企业在收到商品后3个月内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 时退货,或者乙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甲企业收回货款的可能性较小,这时甲企业 就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产成品。如果甲企业已开具 发票账单给乙企业,甲企业增加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如果甲企 业未开具发票账单给乙企业,甲企业对税金不作账务处理。                           (At 2003 008 05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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