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发出商品”销售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发生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企业用于销售的商品发出后,是否等同于
实现销售收入的条件已达到及纳税义务已发生、这在会计实务中是一个较难把握的难
题,有必要对此做些探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下称《收入准则》)的规定,商品的销售收入在同
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
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能够可靠地计量。而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
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商品并办妥
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
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清单的当天。对于商品销售方来说,销售收入实现了,
才可能发生纳税义务。在商品已经发出的前提下,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已经实现,必须
查看两个资料:一是销售合同,二是结算情况。综合不同条件下的各种情况,可能形
成下列四种结果:
第一种:销售收入己实现。纳税义务己发生
商品发出后,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没有异议,不会发
生退货的可能,同时满足《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条件;(2)销售结算方式为直接收款
方式、预收货款方式、委托收款方式。不论发票账单是否提供给买方,卖方应于收到
商品验收合格确认书或相关证明后确认销售收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也应于该时间同
时发生。
第二种:销售收入己实现,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商品发出后,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没有异议,不会
发生退货的可能、同时满足《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条件;(2)销售结算方式为赊销和
分期收款方式。卖方应于收到买方商品验收合格确认书或相关证明后确认销售收入,
如果此时发票账单未提供给买方,卖方在确认收入后,可不计提应缴增值税,应于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计提应缴增值税。但是、如果卖方在发出商品的同时也提供了发票
账单给买方,且买方已接受发票账单的情况下,卖方这时应作计提应缴增值税的会计
处理,并接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销售收入未实现,纳税义务己发生
商品发出后,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对商品所有权
及风险转移有限定条件,存在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中的某一条情况(2)卖
方已将发票账单提交给买方且买方已接受,此时卖方发出的商品可作“发出商品”处
理,不应该确认销售收入,但由于卖方已开具发票给买方,卖方应计提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四种:销售收入未实现。纳税义务未发生
商品发出后,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对商品所有权及
风险转移有限定条件,存在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中的某一条情况;(2)卖
方未开具发票账单给买方。结算方式通常为定期结算方式。此时卖方发出的商品可作
“发出商品”处理,不需计提应缴增值税。
现以甲工业企业发出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为例,对不同情况下的账务处理问题作一
探讨。
1.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经乙企业检验合格后付款、发票账单已提供给乙企业,
不存在不符合收入实现四个条件中任何一项时,甲企业应于商品发出并收到商品检测
合格有关证明文件后,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和计提应缴税金,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
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2.在销售合同中特别约定货到乙企业经检验合格、乙企业3个月后付款,其他满
足上述第一种情况条件,发票也于约定的3个月后甲企业才开具给乙企业。这时甲企
业在收到商品检测合格有关证明文件后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3月后于约定收款日期、 甲企业计提该批产品的应缴税金。会
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
3.在销售合同中特别约定,乙企业在收到商品后3个月内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
时退货,或者乙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甲企业收回货款的可能性较小,这时甲企业
就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产成品。如果甲企业已开具
发票账单给乙企业,甲企业增加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如果甲企
业未开具发票账单给乙企业,甲企业对税金不作账务处理。
(At 2003 008 055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