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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生产企业出门货物“免、抵、退”税(专 指增值税,下同)的申报,是指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 销售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各种申请表,提供 有关原始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也是税 务机关据以复查、审核、审批,确定其应退(免)税税款,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主要依据。   一、申报方式   (一)自行申报。是指生产企业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专 职人员(办税员)持纸质原始凭证和计算机录入的申报资料软盘、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   (二)代理申报。是指生产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免、抵、退”税申报。   (三)电子申报。是指生产企业将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有关 资料和数据通过网上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纳税申报。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增 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申报办 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每月1-15日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 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以下报表: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核销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 远期收汇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7)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 销售的机电产品,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按 规定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 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分包 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迟”税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与中标 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一)办税人的要求   1.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免)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过退 税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出口退税办税员证》。   2.没有《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办税员在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应出示《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做到持证 上岗。   4.企业更换办税员时,应及时向主管其退税业务的退税机关申请注销原《出口 退税办税员证》,未及时报告的,原办税员在变更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 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5.办税员应负责办理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免抵退税申报年终清算和 退税凭证,有关报表的汇集上报,整理及归档等有关退(免)税工作。   (二)申报单证和报表填写的要求   1.申报的单证一定要合法、真实、有效,单证上的数据不能涂改;   2.单证上要填写的内容要完整、印戳要齐全;   3.申报表内容的填写和逻辑关系要正确,各种报表之间相关数据要一致。   4.申报单证一定要按规定装订成册。   四、申报的时限要求   退(免)税的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的时间规定。   (一)生产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 期内向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在每月15日前(逢法定节假 日顺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 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三)生产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半年内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由征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 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退税部 门申报并经审核无误,可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 关不再受理。   (四)在清算期内(当年3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联)、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不上的, 应填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情况备案表》,并 于清算期内向退税部门申报,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生产企业在清算期 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部门不再受理。 (i 2003 009 029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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