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生产企业出门货物“免、抵、退”税(专
指增值税,下同)的申报,是指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
销售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各种申请表,提供
有关原始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也是税
务机关据以复查、审核、审批,确定其应退(免)税税款,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主要依据。
一、申报方式
(一)自行申报。是指生产企业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专
职人员(办税员)持纸质原始凭证和计算机录入的申报资料软盘、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
(二)代理申报。是指生产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免、抵、退”税申报。
(三)电子申报。是指生产企业将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有关
资料和数据通过网上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纳税申报。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增
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申报办
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每月1-15日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
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以下报表: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核销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
远期收汇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7)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
销售的机电产品,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按
规定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
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分包
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迟”税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与中标
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一)办税人的要求
1.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免)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过退
税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出口退税办税员证》。
2.没有《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办税员在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应出示《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做到持证
上岗。
4.企业更换办税员时,应及时向主管其退税业务的退税机关申请注销原《出口
退税办税员证》,未及时报告的,原办税员在变更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
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5.办税员应负责办理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免抵退税申报年终清算和
退税凭证,有关报表的汇集上报,整理及归档等有关退(免)税工作。
(二)申报单证和报表填写的要求
1.申报的单证一定要合法、真实、有效,单证上的数据不能涂改;
2.单证上要填写的内容要完整、印戳要齐全;
3.申报表内容的填写和逻辑关系要正确,各种报表之间相关数据要一致。
4.申报单证一定要按规定装订成册。
四、申报的时限要求
退(免)税的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的时间规定。
(一)生产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
期内向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在每月15日前(逢法定节假
日顺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
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三)生产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半年内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由征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
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退税部
门申报并经审核无误,可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
关不再受理。
(四)在清算期内(当年3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联)、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不上的,
应填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情况备案表》,并
于清算期内向退税部门申报,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生产企业在清算期
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部门不再受理。 (i 2003 009 029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