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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间商代购货物的增值税额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某商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委托中间商代 购部分货物,双方订有委托合同。在代购过程中,中间商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增值 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即该商业企业,并由中间商将该专用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购货方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总额将货款转账或支付现金给中间商,中间商 再将款项支付给销售方,但是否全额支付,不得而知。问题是,税务机关能否给予抵 扣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金?是否要进一步调查中间商支付多少货款给销货方后,才能 确定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托方不垫 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 代购货物行为与普通购销行为相比,都是由购货方支付货款和增值税款,销货方为其 开具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不同的是,在这种购销行为下,中间商在购销双方 之间起到了传递信息、提供劳务的作用,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某商业企业委托中间商代购货物,中间商既没有垫付款,也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所以代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该商业企业负担。既然该企业已支付了货款及税款, 并依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支付的价税总额与发票上注明的额一致,那么,根据 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可凭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至于中间商是否将 款项足额给销货方,则不必追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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