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生产销售的合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某公司是从事有色金属冶炼的工业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金属废渣为原料生产加工有色金属产品。由于加工工艺所限,
无法提炼出单一有色金属产品,因而产品中含有几种金属元素,其中含金。问:国
家对黄金征税方面有何政策规定?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含金部分是否应缴纳增值
税?如果缴纳增值税,税率应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0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
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20号)的规定,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
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由于该公司的产品是几种金属元素熔合而成的合金,虽然其中含金,但它是以合
金形式存在的,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因此,该公司应就该合金产品缴纳增
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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