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发票误用红色印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某企业办税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久。
1997年7~8月,由于工作疏忽,在蓝色印泥用完的情况下,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
位栏戳记时使用了红色印泥。两本发票共涉及十几个单位,并且都已作了账务处理。
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要求该单位收回所有红戮发票,并要处以罚款。问:
1.是否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能使用红色印泥?税务机关作出罚款决定
有何依据,如有依据,罚款额度是多少?2.在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应
该怎样重开发票?3.发票收回重开后,是否还要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答: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数次下文予以明确。
在国税发[1995]16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
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专用发
票除外)时,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
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在加盖专用发票销
货单位栏戳记时应使用蓝色印泥。
该单位使用红色印泥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违反了《通知》的有关规定,
属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有权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同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当地税
务机关做出的罚款决定是有根据的,至于罚款数额可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万
元以下掌握。
鉴于该单位和购货方均已作账,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应由购货
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交给该单位;
该单位凭此证明单,根据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留存,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交给购货方;然后再向购货方
逐一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作为记账依据。
在这里,提醒这位会计人员一句,作为企业会计人员特别是办税人员,一定要熟
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规章制度,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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