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制作销售铝合金门窗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3-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3信息】 某从事建筑装潢的个体户,主要承接铝合
金门窗的制作及安装业务。问:除了按承接工程总造价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以外,
制作销售铝合金门窗是否还要缴纳增值税?
答:上述问题,国税函(1997)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
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
即: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
款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
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
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造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
点远近,企业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
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
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
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
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
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第五条第(三)
款的规定,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上述,该个体户既从事装饰工程作业,又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业务,按上述
规定你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即:制作销售铝合金门窗,应在移送使用时
计算缴纳增值税;承接建筑安装业务,应按包括铝合金门窗价款在内的总承包额,计
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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