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单位退货能调减进项税金吗
录入时间:1999-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99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1998年6月从某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并抵扣税款。同年8月发现材料质量有问题,经双方协商后决定退货50
%,为此我公司到所在地税务分局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由于该
公司已被划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为我公司开具了红字普通发票,我公司
据此发票冲减了库存材料。
1999年年初,税务人员检查我公司账务过程中认为我公司应当根据红字
普通发票计算调减进项税金,并做了补税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认定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
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第三条规定:小规模商业企
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在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由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
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遍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
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害额,并据
此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所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
定你公司因未调减进项税额而造成的少缴税款,并据此补税罚款的行为是有法律
依据的。 (a990416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