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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滞纳金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8-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98信息】 最近,某国税稽查局对一供电部门进行 日常稽查,发现它向用户收取电费滞纳金时,作营业外收入未计提增值税。稽查 局依法对这家单位作出补缴税款和罚款处理。供电局财务部门对此提出疑问,说: “电费滞纳金是根据电力管理法规对欠缴电费用户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是一 种行政行为,与提供电力并无直接关系,不应该缴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指出: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者收 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利润返还、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包装物、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由此可见,电费滞纳金作为一种惩罚性的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 是一种价外费用,理应缴纳增值税。         (zsb981228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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