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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种子2000年前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8-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98信息】 我们在采访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某种 子经营商,1997年以来,根据当地政府的指示,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供应农 民小麦良种,然后从农民手中兑换小麦。这项业务应不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以物易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但这项业务同时涉及一笔免税、一笔不征税项目:一是种子经营商供应给农民的 种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件《关于对若干农 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00年底前,免证增值税。二 是农民以自产的小麦与经营商串换种子的,属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按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征增值税。                        (zsb981214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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