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收入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8-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8信息】 最近,江苏省镇江市国税一分局在对一
农机公司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家返还的"三包费"收入40904.04元
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为以后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及服务部门的奖励支出,
发生时再从该科目中冲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
知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的修理费用,作为经
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
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所以,该农机公司向厂方收取的收入应补
缴增值税。 (zsb981207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