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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的一些税款不能先征后返

录入时间:1998-1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4/98信息】 河南省许昌县某民政福利企业到县国税 局申请退还增值税5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退还增值税2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 不理解:执行先征后返政策,为什么我们纳税多而退税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 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 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另外民政福利生产企业 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上述企业 在经营过程中,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实现增值税 3万元,这部分税款不予退税。 (zsb9811230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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