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享受何种优惠
录入时间:2008-12-26
【中华财税网2008/12/26信息】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是否征收营业税?对此问题解释如下。
一般情况下,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但是,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则有一定的特殊性。对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过几个通知,最近的文件是《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其免征营业税的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何时取得的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二)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
(三)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四)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经申请批准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可见,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是否征收营业税,其涉及合同的签订时间、收入取得时间以及无形资产的类型等问题,只有符合以上有关免税的条件,才能免征营业税。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营业额的确定比较特殊,通知作了特别规定:(一)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三)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由纳税人或其授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要提供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之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税务部门审批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缴。如果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准确掌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
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非常关键,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2.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征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因此,纳税人应进行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