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8-12-10
【中华财税网2008/12/10信息】 滨海骏伟针织厂,成立于2006年5月25日,座落在县城阜东北路219号,法人代表是金雄伟,企业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收。主要进行服装、手套加工销售。现有职工总数36人,按置六残人员10人,六残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7.8%。经企业申请,2007年10月19日被盐城市民政局批准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第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我们对该企业多次进行巡查,核查,该企业符下列条件:1、是生产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六残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3、企业同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4、企业残疾人上岗人员公司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划卡发放;5、企业按月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医疗、伤残、失业、计划生育等五项保险。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10至2008年9月计实现销售收入206万元,应纳增值税18.9万元,已享受即征即退税收18.9万元。该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下,残疾人就业政策得到了更好落实,也不断扩大残疾人的就业面,促进了民政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也给企业增强了后劲,生产能力不断扩大,2009年该企业计划再增加缝纫机20台,增加工人30人,增加残疾人就业7名。力争在近两年内力争产值突破500万元,税收45万元。落实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给地方带来了活力,仅东坎镇就成立了10家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215人,为稳定社会,带动当地二三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第9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财税【2007】第9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财税【2007】第9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财税【2007】第9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五、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4号
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地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为残疾人充分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样也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公平企业税收待遇、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工作。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到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