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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8-12-03

【中华财税网2008/12/3信息】 印花税1624年创始于荷兰,由于征税的方法是纳税人持政府规定的应税凭证到政府盖印缴税,故得名“印花税”。目前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印花税。1988年8月6日,中国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我国税法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 2、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3、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4、轻税重罚。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5‰,但对于未贴、 少贴或揭下重用印花税票者,可处以重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印花税金额小,容易被纳税人忽视,造成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因此加强印花税的筹划对企业有一定意义。下面举例介绍一则印花税的筹划案例供大家参考。 
  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时会遇到计税金额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例如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10年给B公司生产P产品,合同规定按照P产品销售额的10%计算设备租金,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无具体金额的合同。但是我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合同所记载金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确定的,因此没有具体计税依据,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印花税税额。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7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经济当事人在书立合同之时,其纳税义务便已经发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缴纳应纳税额。对这种特殊情况,《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文件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企业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应该尽量签订不定金额的合同,即合同上所载金额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不要确定最终合同金额,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的目的。
  例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个租赁合同,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10年给B公司生产P产品,合同规定设备租金120万,每年年底支付本年租金。
  如果这样签订合同应纳印花税=120×1‰=0.12万
  现进行税收筹划,合同改为“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生产P产品,合同规定设备租金每月1万,每年年底支付本年租金,同时双方决定是否继续本合同。”这样做就符合《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文件规定的“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可以先预缴5元印花税,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具体计算如下:
  每年应纳印花税=1×12×1‰=0.012万
  10年应纳印花税=0.012×10=0.12万
  比较这两个方案虽然总金额支出一致,都是0.12万,但支付时间一个是现在,一个是平均到10年,即使不计算因此减少的利息支出,比较现值的话,第二个方案也很划算。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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