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提供贷款业务和特许权服务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8-12-03
【中华财税网2008/12/3信息】?案例一 某外国银行向我国境内某外资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贷款业务,2002年从外资银行取得利息收入500万元,从中国人民银行取得利息收入800万元。
那么,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该外国银行从外资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案例二 某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A公司转让设备,并同时转让与设备有关的软件。A公司支付设备价款400万元、软件使用费20万元。
该外国企业应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额各是多少呢?
应纳税额计算
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0%,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执行。
税法同时规定,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以上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9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预提所得税税率减按10%征收。
了解了以上税收政策后,我们就可以对以上案例进行纳税调整了。
案例一 国税发[1997]035号文件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因此,该外国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
外资银行不属于税法所述的中国国家银行。因此,该外国银行贷款给外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缴纳所得税,税款由外资银行代扣代缴。其应纳所得税额=500×10%=50(万元)。
案例二 国税发[1998]4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该外国企业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外国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设备取得收入不征税,转让软件使用费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财税字[1998]059号文件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另外,现行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1=1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9×10%=1.9(万元)。
≤ ≤≤税法链接
财税字[1998]001号文件明确: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也应按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财税字[1983]348号文件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已规定免税外,下列各项利息所得也可暂免征收所得税:1.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给我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比照前项规定办理;2.外国银行按不高于银行间拆放利率,贷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贷款利息所得;3.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4.外国银行和个人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或存款人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
财税[2001]162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租金所得,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