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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差异选择筹划

录入时间:2008-11-27

【中华财税网2008/11/27信息】  某公司由A公司、B公司两个公司组成,进行连续加工。若A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20%,B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5%;则当A公司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时,B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时,公司应纳消费税为:
    
    秀明公司: 100×20%= 20(万元)
    
    亚高公司: 120×5%= 6(万元)
    
    合计:26万元
    
    当A公司产品降低订价卖给亚高公司,销售收入为80万元时,公司应纳税额为:
    
    A公司:80×20%=16(万元)
    
    B公司:120 × 5%= 6(万元)
    
    合计:22万元
    
    A公司通过降低减少的利润、消费税均通过降低B公司的购料成本而形成了B公司的利润。从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润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订货,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少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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