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缴税能作纳税筹划吗
录入时间:2008-11-12
【中华财税网2008/11/12信息】 个人所得税筹划常见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实例一,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若按其企业实际情况,则在生产四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2000-800)×10%-25=95(元),四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共380元。
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8000元(20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则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
实例二,刘某为某县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县政府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此处可以三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若刘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刘某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 (150+5000-800)×20%-375= 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同上45元。这样,刘某三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如果刘某在 12月和1月份两次领取政府奖 3000元,在1月和2月分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 (1500+1500-800) × 15%-125= 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1500 +1000-800)×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000-800)×10%-25=145(元)。
三个月共纳税款70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
该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