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20
【中华财税网2008/11/20信息】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除上述规定外,减免营业税还有下列具体规定:
1.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2.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6.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都不征收营业税;
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赢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于不同行业,现行税法规定了相应的政策:
1.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
5。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6.对金融机构的出纳账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