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玩转”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10-28
【中华财税网2008/10/28信息】 纳税时间。纳税人在不逾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可以尽可能地延长纳税期限,获取应纳税款最大的时间价值。关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基本纳税方式、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纳税人在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即缴纳税款,缩短了纳税人占用应纳税款的时间。采用后两种方式,纳税人可以使进出口货物及时通过关境投入市场,减少仓库存储和管理费用支出,同时,又延长了对应纳税款的占用时间。因此,纳税人应尽可能满足后两种纳税方式的条件,在办理手续时使进出口货物达到规定的“易腐货物、急需货物、通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理结关的货物”的条件,争取获得汇总纳税的资格。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利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关税筹划。比如,利用每周两天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筹划。
完税价格。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多少。我们知道,海关按以下次序对完税价格进行估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和国内市场倒扣法。如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则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充分运用海关估定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未交验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上述规定给纳税人提供了筹划机会。进出口商可以选择不交验有关单证(当然不是隐瞒、涂改有关帐簿数字)。这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如某进口商将进口某种商品,其实际应申报的完税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按照海关估定的较低的完税价格纳税。
优惠政策。《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对于原产地是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海关按“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方法来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如一家跨国经营的汽车生产商,由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多个子公司提供零配件,其销售业务遍布全球,近期准备开拓中国市场,该如何筹划呢?显然,该企业不适用“全部产地标准”。对于“实质性加工标准”,该企业则有筹划的可能。“实质性加工标准”有两个条件,企业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第一个条件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第二个条件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第一个条件所称的“实质性加工”指加工后的进口货物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税率发生了改变。如果该企业在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地设有供应零部件子公司,那么它将制造汽车产品整体形象的最终装配厂设在哪里呢?首先,排除那些没有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其次,综合考虑装配国到中国口岸的运输条件、装配国汽车产品进出口关税等因素;最后,还要考虑装配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外汇管制情况和出口配额控制情况等。总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比较,选择最有利的国家和地区作为进口汽车的原产地,该企业可以适用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