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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方式调整节税万元

录入时间:2008-03-06

  【中华财税网  2008/3/6信息】    2007年12月,王先生将其自有唯一普通住房赠与给非直系亲属王女士,该住房公允价值为50万元,已经自用超过5年(产权证领取时间已经超过5年)。王先生和王女士应缴纳的相关税款测算如下: 

  1.王先生将自有财产对外赠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因此,王女士受赠不动产应缴纳契税为:50×4%=2万元。 

  其实,王先生可先将住房以公允价值50万元销售(或者赊销)给王女士,然后将现金赠与王女士(或者放弃债权)。在该种方案下,王先生和王女士应负担的税款分别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的规定,从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因此,王先生将住房出售给王女士,应当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王先生将住房出售给王女士,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因此,王女士应缴纳契税为:50×4%×50%=1万元。由此可见,王先生将赠与改为出售再赠与后,可以让王女士少负担契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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