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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开发的税收筹划实例(一)

录入时间:2004-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4信息】 成立子公司后转让   中江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投资 公司,2004年3月18日该公司与一外国大型财团达成一项合作项目,以26亿 的价格在长江三角洲一旅游城市开发带有高尔夫球场的高级度假村。中江公司已与当 地政府取得联系,并签署了征地投资项目的意向书。其整个业务的操作流程是:先由 中江公司购买土地并建成带有高尔夫球场的高级度假村,然后再以商定价格销售给该 外国大型财团。通过有关权威机构的分析论证开发成本为18亿元(其中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成本为6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   中江公司如果按这个业务流程进行操作,按规定应缴纳如下税费:   应缴纳营业税=(260000-60000)×5%=10000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3000×(7%+3%)= 1000万元;   应缴印花税=260000×0.03%=78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260000-180000-13000-1300- 78)×30%=19686.6万元。   以上四项应缴纳各种税费合计为30764.6万元。   在决策阶段,中江公司董事会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为该项目进行论证 分析。税务专家通过测算发现存在筹划的利益空间。他们提出:改变业务操作流程, 先投资成立一个子公司,待该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建成后,再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 外国投资者,则可免除上述税款。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与购买该度假村的财团协商,请他们先预付一部分资金作为投资款,与 中江公司共同成立一个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 2个)“东湖苑度假村”(以下简称“度假村”)。度假村拥有法人资格,进行独立 核算。   第二步:对度假村进行固定资产建设,有关费用在度假村的“在建工程”账户核 算,如果资金存在缺口,则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度假村作应付款项处理。   第三步,度假村的高尔夫球场及其他固定资产建成以后,外国大型财团以兼并的 方式取得度假村的实际控制权。通过兼并,中江公司将拥有度假村的股权全部转让给 外国投资者。中江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及度假村所有债权。   通过以上筹划,结果如何呢?在度假村业务中,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原 业务流程条件下,中江公司将度假村作为资产进行转让,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60000-180000-34064.6)×33%=5158.682万 元。   所以,中江公司如果按资产转让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在该业务中获得税后净利润 =260000-180000-34064.6-15158.682= 30776.718万元;   而通过筹划运作,中江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6400万元 [(260000-180000)×33%];公司在该业务中获得税后的净利润 为53600万元(260000-180000-26400)。   通过以上分析,通过税收筹划中江公司虽然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增加企业所得税 的税收负担,但是由于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中江公司 最终的净收益增加了(53600-30776.718)=2823.282万元, 税费节省了25605.92万元。   参与其经营后转让   金峰实业公司拟出售去年在市区开发的一幢大楼。这幢大楼开发成本及费用总计 为1500万元,经评估,市场价格为2700万元。2004年6月,大地商贸公 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开办酒店。那么,金峰实业公司以何种形式出售此幢大楼可以得 到最大的收益?大地商贸公司用哪种方式购买这幢大楼将得到最优惠的价格?下面, 我们分两种交易形式进行比较。   方案一:金峰实业公司以市场价格2700万元销售这幢大楼,大地商贸公司以 2700万元买入。   金峰实业公司的收益为:销售收入总额27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及费用 1500万元;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金及附加=2700×5%=13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35×(7%+3%)=13.5(万元),   出售不动产,其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700×0.05%=1.35(万元);   转让不动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额=2700-1500-135-13.5=1051.5(万元)   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率=1051.5÷(1500+135+13.5) =63.38%   应缴土地增值税=1051.5×40%-(1500+135+13.5)× 5%=338.17(万元)。   金峰实业公司的实际收益为2700-1500-135-13.5- 338.17=713.33(万元),其中税收费用为486.67万元。   太湖商贸公司的实际支出为2700万元。   方案二:金峰实业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2700万元投资参与太湖商贸酒店经营, 半年后,把酒店股权以24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太湖商贸公司。   采取这种交易方式,金峰实业公司的应纳税款为多少呢?   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 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金峰实业公司不用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   转让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应纳税额 =2475×0.05%=1.2375(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 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 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金峰实业公司的实际收益为2475-1500-1.2375= 973.7625(万元),比方案一多260.4325万元(973.7625 -713.33)。   而太湖商贸公司买入此幢大楼的实际支出为2475万元,比方案一少支出 225万元(2700-2 475)。   对比以上两种交易形式,显而易见,第二种交易形式对买卖双方都有利。 (bu2004120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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