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分支机构合并申报好处多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某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甲、乙两个营业
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由甲机构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甲机构适用的税率
为30%,乙机构适用的税率为15%。两营业机构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所
示:
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息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甲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100 100 120 -80 300
乙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70 -60 150 140 200
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各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呢?
税法规定,对于合并申报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若有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
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如果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
选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
的税率纳税。即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
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但是,这样合并申报纳税,外国企业分
支机构可以递延纳税,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合并申报后,甲、乙两个营业机构199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
+70×15%=40.5(万元);
199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30%=12(万元);
199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20+60)×30%+(150-60)×
15%=67.5(万元);
199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40-80)×15%=9(万元);
199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80)×30%+(200+80)×
15%=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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