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二)
录入时间:2003-05-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3/2003信息】 二、纳税人的义务
(一)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的义务
许多国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纳税人的义务,比如税务当局有权询问除纳税申
报表之外的有关税收的必要情况。多数国家的税法还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必须保
存账目要求。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税务当局要求提供的情况,税务当局有权对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进行管理上的核算。现将这些情况加以汇总,列表1-2,以便对比分析。
表1-2 西方国家纳税人义务
国 别 纳税申报义务 其他义务 违反后果
澳大利亚 所有纳税人都有 必要时纳税人必 对于不纳税者,政府
按政府所要求的填 须提供政府所需的 可按估算的2倍对其
写纳税申报的义务 情况,出示证据、账 进行罚款,可达2000
本及档案,提供经营 美元、4000美元、5000
收入情况,如属固定 美元直至判处一年监
经营要有营业记录, 禁
从1985年9月19日
起,想要求购置及处
置财产要有记录
奥地利 遵守税法及税务 纳税人有义务向 行政罚款(最高达
局的特别要求 税务局提供所有有 2000先令),过期按税
关事实,存在情况及 款的10%进行罚款
应征范围
续表
国 别 纳税申报义务 其他义务 违反后果
比利时 所有纳税人(低收 税务管理部门有 税务局按税款的
入者除外)必须按其 权从纳税人那里得 10%和20%进行罚款,
年收入填报申报表 到补充 行政处罚(200~1000
比利时法郎)诉诸法律
加拿大 所有法人(除慈善 所得税的持别规 未及时进行申报要
团体、已纳税个人除 定法案必须建立特 给予相当于未纳税款
外)必须填报申报表 别档案 的5%,加上每月末纳
税的1%(最高为12个
月)的罚款
丹麦 所有纳税人必须 纳税人必须按要 按税务局所估算的
依法按年收入填写 求提供有关扣除费 征收
纳税申报表 用情况的记录
芬兰 所有纳税人(除非 非居民纳税人适 依纳税人疏忽程度
居民提供预提税)必、 用特殊规定 而罚款
须按年收入报税
法国 所有纳税人有填 纳税人必须提供 税务局纳税规定制
报纳税申报表的法 纳税减免的补充情 订后,如不缴纳,则每
定义务 况 月按利息的o.75%,税
收的10%、40%或80%
进行罚款,除例外,一
般不予免税
德国 除对某些雇员按 成立公司、合作组 估计所得税和附加
工资征收预提税外, 织,经营农牧业个人 费用
所有公民必须纳税 直接投资于海外,都
必须通知税务机构、
而且制造产品还应
缴纳货物税
意大利 有收入来源(包括 纳税人须按要求 法律起诉、监禁(最
各种所得)的公民必 提供情况 高5年)、罚款(数额不
须填报纳税申报表 等)
日本 每个纳税人必须 经营总收入超过3
按其收入填报纳税 000万日元,应提供
申报表 特别记录,除非进行
了申报
荷兰 纳税人必须填报 纳税人必须提供 经纳税检查,某些情
纳税申报表 有关文件,为法律提 况加收5%附加罚款或
供指导 1000荷兰盾的犯罪罚
金,违法可判4年监禁
或罚款2.5万荷兰盾,
可对纳税进行重新评
定或另外加征10%附
加罚款
新西兰 所有公民(除对低 非居民支付的(股 进行检举和处以6
于规定金额的雇员 息、利息等)征收非 000美元的罚款
征收预提税)都要填 居民预提税,提供经
报纳税申报表 营期间的利息支付
或抵免情况及雇主
支付给雇员的工资
情况
挪威 所有在挪威有收 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进行纳税
入和资本收益的公 纳税人必须提供其 估算或进行其他罚款
民和公司(法人)都 他情况(年账户余差
必须填报纳税申报 额)
表(接受某种养老金
的除外)
葡萄牙 在收入规定界限 纳税法人必须提 进行纳税检查和征
外的所有法人及公 供其他情况(如折 收不同程度罚款
民进行申报 旧、使用费)
西班牙 所有纳税人和超 纳税人营业的开 进行税收审汁后,征
过84万西班牙比塞 始和结束,财务变化 收罚款,撤回纳税人 的
塔的个人,收入在1 都要向当局提供情 免税作为惩罚,诉诸法
000克朗(扣除一定 况,任何纳税人都有 律进行行政罚款,诉诸
金额后)的公民为纳 义务提供利于正确 法律
税人 估计纳税的情况
瑞士 所有纳税人必须 有义务提供纳税 特别罚款(最高24
填报纳税申报表 管理所需的情况 万里拉),行政罚款,法
律起诉,行政估算
土耳其 具有收入来源的 纳税人及其他相 特别罚款(最高24
公民和法人部必须 关人员和公共机构 万里拉)
纳税 都必须向税务局提
供所需情况
英国 对收到纳税申报 必须把所有收入 罚款到应付税额的
表的纳税人进行征 来源通知给税务局 100%
收
美国 所有纳税人(低于 在特别的情况下 延迟申报纳税征收
规定线以下除外)都 (如美国居民有来源 5%罚款,每月5%~
有填报纳税申报表 于国外公司和国外 25%对国外法人有特
的义务 账户的利息)要向税 别罚款(按规定对外国
务局进行报告,入境 人进行所得扣除后征
的非居民个人的某 收预提税),罚款等于
种所得税款,外国公 未纳利息税的金额
司和外国合作者要
通知税务局,征收预
提税,在纳税年度进
行分期付款
(二)我国纳税人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结合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规,对我国纳税人的相关义务进行分析归纳,
主要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一节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企业在外
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让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
税务机关通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2.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二节第19条、第20条、第24条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
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
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
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3.纳税申报义务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节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纳税人必
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
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
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
报送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
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4.按时纳税的义务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第31条、第32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须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
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
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的义务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第56条、第5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
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特别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如实地
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
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
督。
6.及时提供有关税务信息的义务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还规定,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部门
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
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