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如何利用“免、抵、退”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某厂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由于该厂的产
品质量优良,出口创汇能力强,2001年下半年终于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2002年该厂
将由出口供货企业转变为自营出口企业。听说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均要实行出口“免、
抵、退”税收管理,而对出口“免、抵,退”税收管理的有关政策却一无所知。请问,
出口“免、抵、退”税收管理是怎样的一种出口退税方法?增值税的缴纳与退还又是
怎样计算的?
答:首先,出口“免、抵、退”税收管理是自1997年1月1日起对具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
产型集团公司、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
出口自产货物实行的一种出口退税管理政策。
其次,“免、抵、退”税收管理规定中所说的“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购进原辅
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货物也可视为“自产货物”: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
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
的产品。
再次,要掌握出口货物“免、抵、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重要的是要
正确把握“免”、“抵”、“退”三字的内在含义: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
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
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
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
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
继续抵扣。“免、抵、退”三字归纳起来的含义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
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不仅可以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而且可以把为生产出
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所购进的进项税额部分,用来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在一个季度内,当应抵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抵扣不完时,若该企业出口货物(自营出
口或委托出口)占全部货物销售额一半以上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还可以部分予以退
还。
最后,谈谈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各种货物出口前涉及征免税情况有所不同,且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不断变化,
国家在不同时期颁布了不同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50号)(以下简称《出口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二
条第二款第二点分别确定了“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的计算方法。
1.当出口的货物全部用国产料件生产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
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出口的货物部分或全部用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
工再出口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
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因此,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
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应纳税额”为正数时,应纳税额的正数即为
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不存在要另外退税的问题)。而当期出口货
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则应转入产品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应
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应退税额的计算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
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根据《出口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或等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
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
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
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另外,当应纳税额为负数目绝对值大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
牌价×退税率时,“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减去“应退税额”后仍有一个余额,这就是
应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为: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
项税额-应退税额。(aj200204040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