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灾区捐赠既是善举又能节税
录入时间:2008-03-25
不久前,贵州、湖南、江西等省遭受50年甚至100年一遇冰冻灾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一时间,许多国人自发向灾区和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但不少人并不知道,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尤其是个人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通过捐赠可以降低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其实,对于捐赠者个人来说,只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政策、调整捐赠限额,使得捐赠支出最小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达到利国利民更利自己的目的。
全额扣除是首选目标
捐赠筹划个税时,如果希望能将捐赠款项全部抵扣,就需要捐赠人选择合适的捐赠途径。我国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其目的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在这些方面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同时纳税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带来的节税收益。
到目前,税法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达27项之多,捐赠者可以好好加以选择。
假定王先生2008年1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4000元,假设他不对外捐赠,其应纳税所得额=64000×(1-20%)=51200元,由于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则王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1-20%)×40%-7000=13480元;如果王先生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外捐赠1201元,由于其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64000×(1-20%)-1201=49999元,则王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1-20%)-1201]×30%-2000=12999.7元,比筹划前节税480.3(13480-12999.7)元。
限额扣除要区别对待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
单一所得: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假定柳女士2008年1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对外捐赠20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000-1600)×30%=1020元,其1月应纳税额=(5000-1600-1020)×15%-125=232元。假设柳女士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000元,则2月应纳税额为=(5000-1600)×15%-125=385元。
如果柳女士改变做法,1月捐赠1020元,剩余980元改在2月捐赠。则按规定,柳女士2月应纳税额为:(5000-1600-980)×15%-125=238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柳女士可以少缴税147(385-238)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其次,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此外,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以上扣除标准,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捐赠额扣除;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