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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税务筹划思路

录入时间:2008-08-12

【中华财税网2008/8/12信息】  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和公司(机构)投资范围的逐步放开,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不少公司重要的投资对象。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既可以通过持有取得分红实现收益,也可以通过赎回赚取差价实现收益。现行税收法规对公司从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和对赎回取得的差价收益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样,公司在持有基金和赎回基金之间就产生税负差异,由此形成税务筹划空间。本文拟就相关税收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税务筹划的思路。 
  一、现行关于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征免税规定 

  现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28号文还明确了营业税征免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三点:第一,对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因持有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关于机构因持有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128号文没有明确要求征收营业税(只是规定了对差价收益的营业税征免问题),因此在实务中一般对基金分红所得不作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第二,对金融机构因赎回基金取得的差价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第三,对非金融机构因赎回基金取得的差价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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