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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后一旬的贷款利息收入细筹划

录入时间:2005-08-23

    税收筹划的方式有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所谓直接筹划就是指纳税人通过税收筹 划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减轻税收负担。这种筹划方式比较直观,易于被纳税人接受, 筹划操作也相对较易。间接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实施筹划,既不能直接地减轻税负, 也不能减少纳税,但可以获得其他的经济利益,比如实现税款的延迟缴纳而获得资金 的利息收入等等。间接筹划目的的实现要求相对较高,收益性也并不明显,因而远不 如直接筹划那么普遍。但是作为一种税收筹划方式,间接筹划方式对纳税人来说仍然 是必须的,特别是在不能进行直接筹划的时候,选择间接筹划方式仍然可以给纳税人 带来税收上的收益。下面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银行2004年第1-4季度的应税贷款利息收入分别为5000万元、 6100万元、4900万元、7200万元。各季度最后一旬的贷款收入情况分别 为600万元、820万元、370万元、1100万元。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文)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 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 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那么根据此规定,上例中的银行在营业税计算与缴纳方面就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按照每个季度的实际应税贷款利息收入直接申报缴纳营业税,那么第1 -4季度应纳的营业税分别为250万元、305万元、245万元以及360万元。 与营业税相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2.5万元、3.05万元、2.45 万元以及3.6万元。   方案二:企业在年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每个季度最后一旬的应税贷款利息 收入延迟到下个季度申报纳税。这样,该银行第一季度的应纳税额变为220万元,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与第四季度的应纳税额分别变为294万元[(6100万元- 820万元+600万元)×5%]、267.5万元[(4900万元-370万 元+820万元)×5%]及323.5万元[(7200万元一1100万元+ 370万元)×5%]。与营业税相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2.2万元、 2.94万元、2.675万元以及3.235万元。   筹划点评: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纳税的绝对数额好像少了一些,但是如果考虑 到第四季度最后一旬的1100万元仍然必须纳税,则两个方案所缴纳的税款完全相 等。   但是方案二与方案一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即每个季度最后一句的贷款利息收入所 应缴纳的营业税以及与营业税相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会延迟一个季度。延后 一个季度缴纳的税款分别为33万元、45.1万元、20.35万元、60.5万 元。四项税款合计为158.95万元。假设资金的年利率为5%,即季度利率为 1.25%,那么选择方案二可以使银行获得资金利息收益近2万元。虽然其收益在 绝对数量上并不多,但是如果这种筹划可以持续进行,达到5年或者10年,那么其 收效仍然是相当可观的,而且这种筹划本身的成本很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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