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基本概况——消费税税目税率(上)
录入时间:2003-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3信息】 第二节 消费税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采用正列举法,共设置了11个税目、14个子目。其中,按产品直接
设置税目的有化妆品等8个税目;有3个税目下设子目,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小汽
车。
一、消费税税率根据税目设置
其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应税消费品适用定额税率,其他应税消费品适
用3~50%的比例税率。
具体税目税率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表6-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税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50%
2.乙类卷烟 40%
3.丙类卷烟 25%
4.雪茄烟 40%
5.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类
1.小轿车气缸容量(排
气量,不同)在2200毫升 8%
以上的(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2200
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
以下的 3%
2.越野(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
上的(含24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
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
上的(含20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
以下的 3%
注:1.金银首饰消费税已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
2.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车油按规定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无铅汽油仍按规定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香皂按5%税率征收,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自1999年1月1日起统
一由17%降为8%。
各税目解释及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
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五个子目。
卷烟是指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
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
卷烟。
1.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6410元(含641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2.乙类卷烟
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2137元),低于6410元的卷
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3.丙类卷烟
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
4.雪茄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
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
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5.烟丝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
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
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
(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6个子目。
1.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
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2.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
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
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3.黄酒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
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
半干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四类。
4.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
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酵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5.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
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汽酒、药酒等。
6.酒精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
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引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
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
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眉笔
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
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四)护肤护发品
护肤护发品是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精、
洗面奶、磨砂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素、香皂、浴液、发胶、摩丝以及其
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等。
痱子粉、爽身粉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五)贵重首饰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珠宝首饰
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是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玛瑙等贵重
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
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
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
石英、玉髓、石榴石、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玻璃仿制品。
(六)鞭炮、焰火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而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
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
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烟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
升空类、火箭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
造型玩具类、炮竹类。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七)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于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
调合而成。为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
油、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成各种用途的汽油,按用途可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
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
(八)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于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
合而得。易燃易爆,挥发性低于汽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和军用柴油。
(九)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本税目
征收范围包括:
①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②载重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③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④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使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⑤摩托车轮胎;
⑥各种挂车用轮胎;
⑦工程车轮胎;
⑧其他机动车轮胎;
⑨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轻便摩托车与自行车通用轮胎按本税目征收消费税。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对废旧轮胎翻新应按本税目,以新轮胎的销售全额为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十)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ml、
空车质量不超过400kg(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
三轮机动车。
(十一)小汽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4个和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载
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
用上述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
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消费税税率是根据具体课税对象的情况确定的。对一些供求平衡,价格差异不大,
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实行固定税率,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而对一些供求矛盾
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又不是十分规范的消费品则采取比例税率,实行从价
定率的方法征收,税率从3%~50%共10个档次。
现行消费税税法中,对税率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①凡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产品所对应的税
目,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税率(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额、销售数量,按不同税率分别征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
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
费品。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
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时,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最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
或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③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72] 某化妆品厂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护发品,并且出售化妆品和护
肤品组成的成套化妆品。该企业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额,1999年8月共
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45万元,问该厂应交多少消费税?
[解析]
根据税目税率表,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适用税率为8%。由于该
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以及成套化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合并计
税,那么,依税法规定,全部销售额就必须都按高税率,即30%计算应纳消费税,而
不能以8%的低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因此,该企业8月应纳消费税为:
450000×30%=135000(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