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包装物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3信息】 五、利用包装物筹划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
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应征消费税税
额。因此,纳税人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消费品
一起销售,就应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的,不并入销售
额计算消费税额。
例如,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支不含税单价3000元,其中包装物价值
200元,如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3200×1000=3200000元;消费税
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3200000×10%=320000元。如果企业
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可节税2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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