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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10位残疾人 享受税收优惠37万元

录入时间:2008-04-29

【中华财税网2008/4/29信息】 有两位投资者,正在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一食品糕点加工企业,计划投资400万元,年销售额500万元,材料成本300万元,工资和各项费用155万元,年利润45万元,招用正常工人40人,人均年工资1万元。他们向我咨询国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可进行税收筹划。我建议他们,可以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7]9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进行税收筹划,充分享受促进残疾人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减少所得税支出和享受增值税退还。 

  建议他们在招用工人时,根据行业特点,是可以招用言语残疾的残疾人的,根据《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招用言语残疾的残疾人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 

  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六款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机关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组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享受《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及根据第五条的规定,结合企业的情况,该企业在招用的40名工人中只要招用有言语残疾的工人10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25%.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招用什么样的工人都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需另行讨论),并通过银行向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设置了安置残疾人上岗的基本设施(因为是语言残疾的残疾工人,所以不需要设置残疾人上岗的另行设施)。企业就可以享受《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增埴税优惠政策和第二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面就企业招用残疾人后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别进行分析。 

  一、该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分析(不讨论审批程序): 

  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应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500万元×17%=85万元 

  进项税:300万元×13%=39万元 

  企业应缴增值税:85万元-39万元=46万元 

  如果企业招用10位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根据《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定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上岗实际工作。和第二款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的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退还的税收优惠。再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本地(湖北省十堰市)省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月500元,年6000元。年最低工资的6倍是:6000元×6倍=36000元 

  据此,本地省政府规定的每人最低工资的6倍,超过了《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3.5万元,那么企业就只能按最高限额享受增值税退还,也就是每人每年3.5万元。当 

  招用10位残疾人企业就可享受退还增值税:3.5万元×10人=35万元 

  再根据《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己缴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己缴增值税扣除己退还增值税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也就是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大于应退还增值税,可享受的应退还增值税就可以足额退还。企业应缴纳增值税46万元,高于应享受的增值税退还35万元。那么企业可以足额享受退还增值税35万元的税收优惠。 

  二、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分析(不讨论审批程序): 

  企业按原计划不招用残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该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企业没有主营业务以外的业务,也没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利润也就是应税所得。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20%=9万元 

  如果企业招用10位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招用语言残疾的残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范围内。因此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10万元可全额加计扣除。依据《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而第一项分析退还的增值税35万元是企业的免税收入,不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那么企业享受加计扣除后的应税所得是:45万元-10万元=35万元 

  企业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5×20%=7万元 

  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9万元-7万元=2万元 

  三、根据以上两项分析,企业招用10位残疾人,就可享受增值税退还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合计:35万元+2万元=37万元 

  两位投资者听了这种筹划方法后很高兴,决定充分利用《通知》精神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决定招用10位残疾工人,企业就可以享受增值税退还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共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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