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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指标与利润指标是一致的

录入时间:2008-11-17

【中华财税网2008/11/17信息】  我认为对现金流量的计算不是很全面,对应该支付给G公司货款比例的计算也有点不能认同。
  观点一
  在现金与收入同步交易且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情况下,企业赚取的利润应当等于企业赚取的现金净流量,二者是一致的(单从经营活动来说)。
  在原刊登的文章中二者计算结果却是不一致的:在现金流量方案中未将应由本企业因增值的10元(收入50元-成本40元)而应缴纳的增值税(10×0.17=1.7)计入到“支付的各项税费”中,从而造成现金流出少计1.7元,最终导致现金净流量比“利润法”多计算1.7元。如果将这1.7元考虑进来,则二者应当是一致的。
  在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为0.17加上1.7,这时经营活动产出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965减去1.7,等于7.265,由此可以看出调整后的现金净流量与利润表中利润是一致的。
  原文中提到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利润,但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这是肯定的。因为这两张表的编制是有区别的。
  首先是核算范围不同,利润表中的收入是核算应当属于企业本身的收益,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作为企业暂时代收项目(因增值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是不能核算在企业收益中的,故在利润表中不体现。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当年(期)全部现金(广义)的收支情况,是用来揭示有关会计利润信息质量的好坏。企业在收取和支付货款时是包含增值税在内的,故收支的增值税应在现金流量表中进行反映。
  其次是核算基础不同,利润表中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核算而现金流量表是按收付实现制来核算的。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是不能记入利润表中的,属于当期的收入一定要记入利润表。比如预收货款在利润表的收入中是不体现的,而在现金流量表中一定要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反映;再比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要记入利润表的收入中,但企业只收到部分现金,此时只能按实际收到的现金记入现金流量表中。
  观点二
  二者计算出的应支付给G公司的比例也应当是一致的。
  计算方法为:现金流量方案46.8/58.5=80%;利润方案40/50=80%。
  本文中计算出的85.47%和84.7%均是在考虑了本企业应当承担的费用支出(现金流量表还多考虑了增值税的支出)后计算出的支付给G公司货款的比例。从损益表角度看,其支付比例为销售成本/销售收入,并不是用经营成本/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与经营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营成本不仅包含销售成本还包括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而支付给G公司的货款只是企业的销售成本而非经营成本。从另一角度看,作者计算的支付比例为85.47%,则应支付给的货款为:58.5×85.47%=50,也与应当支付的货款(40×1.17=46.8)不一致。
  从现金流量角度看,与从损益角度的分析是相同的,唯一需要多考虑的就是代收代付的价外增值税款,且只考虑因支付购买价款而应代付的增值税款。
  观点三
  若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这里假设折旧是全部计入到费用中,若还有部分折旧是包含在存货中,则以下的说明应当进行调整)。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具有抵税(所得税)作用,且折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一种非付现费用,故净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若只考虑折旧的抵税(不考虑其他非付现因素),则其二者关系为:净利润+折旧=现金流量。
  可是本文在考虑固定资产的方案一中却未考虑因计提折旧而具有的抵税作用。其每年的抵税金额为:29.5[(300-5)/10=29.5]×25%=7.38万元。若把购买固定资产的时间作为零时点看,则其折旧抵税的现值为:7.38×5.6502=41.7万元。
  同时,本文还未考虑因少缴增值税而引起的附加税费的少缴。本文中因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能抵扣,故当月少缴了51万元的增值税款,其相应的附加税费为:51×(5%+3%+2%)=5.1万元。即共少考虑了5.1+41.7=46.8万元的现金流入现值。
  其实,不论是支付给G公司的货款比例问题,还是本公司能从本次交易中得到的净现金流入(或净利润),也不论你如何理解计算,只要收入与现金流同步,则对同一个问题的计算结果应该是一致的。利润与现金流量也只是从两个不同方面来对企业财务状况作出的合理评价,其实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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