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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技巧——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法除了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作了上述各项具体规定外,在严格管理上 也作了多项规定。主要有: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①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 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 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 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 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②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 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 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 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或少量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 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行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对货物的适用税率 全额补足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 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刑法》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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