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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税率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四)出口退税率   为了进一步扩大出口,我国在以前基础上于1999年再次大幅度提高出口退税率。 根据1999年8月2日财税字[1999]225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第一,农业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 税率提高到13%。即:   ①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13%;   ②其他法定税率为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一律为13%。   第二,法定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中:   ①服装、机电产品中的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表仪器等四 大类产品,其出口退税率为17%;   ②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除以上四大类产品之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现 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为15%。   其中,从1998年7月1日起,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退税率也已由9%提高到 11%。   ③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率仍为6%。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 工业品包括: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皮;经过加工 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藤、柳、竹、草制品。另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 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中,农产品的退税率为3%(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 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 的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煤炭以及其他货物的退税率为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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