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取得第三方的专用发票的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
(1993)150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
“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
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案例209]
[案情说明] 北安稽查分局在税务稽查中发现,2002年7月12日北安红岭汽车修
理有限公司向北安汽车配件商场购买配件,但北安汽车配件商场提供的即是外地海伦
市飞驰配件商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2年7月16日北安红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用其抵扣了进项税款。
北安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认定北安红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抵扣税款,对北安红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做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北安红岭汽车
修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胡一民不理解,认为已实际发生了购销业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分析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
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所以,
北安红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应该补缴已抵扣税款和罚款。
北安红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胡一民问: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的货物
怎样才能退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常虹答:
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
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1995年7月1日后为退税专用的出
口收汇核销单)。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
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案例210]
[案情说明] 2002年6月18日,和龙市税务人员在经营免税农产品的和龙高新农业
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和龙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自产农产
品时,开具收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当税务人员对其予以处罚时,和龙高新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财务科长钱东名表示不理解,说道:“《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指
出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难道依此规定开具收款收据也要处罚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
[分析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的
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无
论经营产品是否属于免税,均应开具发票。销售免税产品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开
具收款收据的行为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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