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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节能环保 税收发挥作用

录入时间:2010-03-10

【中华财税网2010-03-10信息】  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税收是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多年来税收与低碳经济发展同行。

  增值税扶持绿色产业发展

  增值税是我国一大主体税种,增值税相关政策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能源节约、保护环境等方面,都扶持了低碳产业的发展。

  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国家对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给予增值税优惠。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4〕25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4〕4号文件则规定,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财税〔2005〕174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此项优惠政策向前可以追溯到1995年。2003年起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促进能源节约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在保护环境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增值税实行减半征收。

  消费税促进节能环保

  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定点企业,但对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推动作用。

  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消费税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的标准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根据财税〔2008〕105号文件,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排气量在3升~4升(含4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而排气量在1升(含1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1%、3%、5%、9%、12%、25%和40%七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的税率,进一步体现了“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进一步推动了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同时国家正在逐步出台政策,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汽车,以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消费以旧换新等。

  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这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

  车购税鼓励小排量汽车生产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对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此项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并减按7.5%税率征收,继续鼓励低排放汽车的消费。

  资源税倡导节约资源

  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2009年5月,国务院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步伐,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在哥本哈根会议前毅然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并积极推进和引导低碳经济发展。走绿色之路,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中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积极推进资源税率改革不仅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会刺激经济结构调整,更加合理地利用能源。如果实行从价计征,资源消耗大户的税负将大大增加,从而促进节约资源和产业转型升级。

  企业所得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将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予以各项政策优惠扶持。

  在促进能源节约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为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把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进一步加大了推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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