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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税费关系是资源税改革的应有之义

录入时间:2009-07-06

【中华财税网2009-7-6信息】  从决策部门透露出来的信息看,资源税改革已箭在弦上。从媒体的报道分析看,社会各界对资源税改革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等方面。其实,统筹税费关系也是本次资源税改革的应有之义。有关部门应该以本次资源税改革为契机,规范对资源品的各类收费行为,理顺税费关系,确保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以实现对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充分利用。
  资源税是国家对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以及盐共7类资源品,税负率平均不超过1%。
  虽然资源税税负不高,但是围绕着矿产资源征收的各项费用却名目繁多,企业负担沉重。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如果加上各地方政府征收的名目繁多的资源费和基金,资源采掘类企业的费用负担率大大超过了其承担的资源税税负率。比如,在以煤炭资源丰富著称的山西省,煤炭采掘企业每年除了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补偿费等费用外,还要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有测算显示,山西省2005年煤炭采掘企业平均收费负担为25.27%,平均税负为10%左右,资源税税负仅为2.02%。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品都存在同样的费重税轻问题。
  大量具有资源占用性质的收费属于主管部门行为且多头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收费额度随意性大,造成税费关系严重失调,以费挤税、税软费硬的现象普遍存在。从国家的角度看,由于资源税税负过轻,导致资源税收入增长不能同经济增长相适应,资源税保护国家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从企业的角度看,一方面,由于资源税税负过轻甚至微乎其微,企业大多并不在乎这一负担,在无休止的掠夺开采中,企业收益颇丰但浪费现象惊人,资源利用率极其低下;另一方面,在税额与收入一定的前提下,从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以有限的承受力负担税收以外的高额收费,必然在发展中背负沉重的包袱。
  因此,在即将推出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中,如果在提高资源税税负、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同时,不归并和减少一些费用,必然会遭到矿产品生产企业的极力反对,从而增加改革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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