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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用足税收优惠的筹划思路

录入时间:2008-10-31

【中华财税网2008/10/31信息】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方面是特别优惠的,一般企业的优惠其可享受,另外还有众多专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其中产业、行业政策优惠尤为突出,加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地点、内外资形式都可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相比其他企业而言税收优惠的范围广,差别大,方式多,内容丰富,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活动空间广阔,节税的潜力大。以下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流转税优惠

    (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增值税。

    (5)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6)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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