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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8-06-20

【中华财税网2008/6/20信息】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使用的城镇土地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与房产税一样,即我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城市包括巾区和郊区,但不包括农村。土地使用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单位税额标准根据不向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级幅度税额制,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幅度内确定。 
  由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与房产税相同,其筹划方法可以参见“房产税的纳税筹划”。这里仅就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作介绍。
  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以内,自用的土地也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中央、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以后,在2003年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6.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7.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9.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10.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11.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此外,个人所有的住房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免税、减税,一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过当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过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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