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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里淘金,也要算算税收账

录入时间:2008-02-28

  前不久,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制定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实施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发展。 

  专家认为,《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第一次系统地明确了在税收、财政等方面扶持林业生产发展的政策,将原本零散推出的政策进行了整体汇总,让林业经营者看到了美好的行业前景。 

  税收奶酪多,林农享实惠 

    “终于可以安心经营这片林地了。”福建省泰宁县林农陆平生感叹道。 

  1998年,年仅20岁的陆平生决定放弃林地,外出打工。经过几年的奋斗,他积累了一些资金。2003年林权改革之后,林权得以明晰,原先承包林业用地过程中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也步入了轨道。许多林农都拿到了林权证,并凭林权证获得了银行的小额贷款,赚到了好几桶金。认识到投身林业大有可为,陆平生打算返乡投资林业。而国家此时推出的扶持政策,更是给陆平生返乡务林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七部委制定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明确,林业产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将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有: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在2008年底前,对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执行。 

  ——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走出去”,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林业产业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国家出台这么多针对林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林业绝对错不了。”认识到商机的陆平生在今年年初回乡承包了30多亩山林种植桉树。现在,他对林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数家珍。他说,除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规定的税收优惠,有关税法还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一些林业大省相继开展了木材税费改革,通过调低木竹税费计征价、落实间伐材税费优惠政策和减免特产税等一系列措施,减轻了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税费负担。据福建省有关部门初步测算,销售每立方米木材承担的税费由改革前占木材销价的60%下降到现在的18%。 

  林业税费改革极大地调动了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许多林农在林业经济的带动下,走上了致富之路。据福建省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南平市、三明市等福建主要林区的农户从林业中获得的收入已占其家庭收入的一半左右。2006年森林资源丰富的永安市农民人均林业收入达2513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51.2%,比改革前增长3.4倍,有的农户年林业收入可达万元。 

  投资绿色产业,慎选经营模式 

  专家介绍,当前投资绿色产业,投资者必须慎重选择经营模式。有纯粹的城市个人投资者,也有企业投资者,农民自然人投资者,还有不同投资主体的合作经营。专家认为,不同的经营模式对税收成本和经营效益都会产生影响。他们建议,目前流行的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值得投资者考虑。 

  据一位林业专家介绍,目前公司加农户的合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出钱,农民出地造林。按照合同约定,等原木采伐后,统一将剩余的枝丫木销售给合作企业;另外一种则是由企业直接投资,租赁山林由村民负责管护。 

  福建兴宇木板厂就与当地林农签订了合作协议,承包了1万多亩的林地。当地的林农则被企业聘为林场工人,月工资大概是1200元左右,加上林场每年的分红,一位林农每年可以得到2.5万元左右的收入。在此之前,很多林农独自经营山林的效益并不高。 

  由于林农大部分都是分散经营,资金实力不足,经营的林地面积有限,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加之林农个体力量薄弱,出现病虫害难以有效防治,种苗以及出产的林木没有统一标准,使得林木的质量难以完全符合用料企业的需要,也给制造企业收购用料带来麻烦。而通过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原本等待林木成材后才能获取效益的林农,第一年就拿到了稳定的分红和工资收入,比之前的分散经营要有保障得多,很多尝到甜头的林农也希望跟该企业继续长期合作下去。 

  福建兴宇木板厂负责人表示,通过这种公司加农户的合作形式,既使生产企业获得了稳定的林木供应,得以顺利进入产业上游,获得丰厚而稳定的收益,又带动了一方农民致富,更给林区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今年该企业还将扩大投资1000多万元。 

  据福建省造纸行业协会秘书长郑宝琛介绍,随着规模生产的发展,造纸、家具、木板行业用料需求将会大幅度增长,今后林地肯定要向集约经营、规模生产的方向发展,才能满足下游产业的生产需求。而税收政策的大力倾斜,为社会资本进入林业生产,推动林地集约化经营打开了方便之门。 

  林子里淘金,别忘了税收筹划 

  作为林业投资者,究竟该如何利用已有政策最大程度地减轻税负呢?福建省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李先生说,林业投资者首先应该明白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还应该承担哪些税收,特别要搞清楚有的优惠政策只给予特定的纳税人。然后要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林业税收政策做好税收安排。 

  李先生举例说,假如某公司是一家雇佣当地农户从事林木种植,并利用自产林木加工木地板等木制品(不属于初加工),同时利用加工过程中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再加工细木工板的企业,且假设甲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那么这家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根据财税〔2001〕171号文件的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起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少或免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1994〕1号文件的规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细木工板的所得,可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李先生提醒,因为这家公司的最终产品是木制品,因此不能享受种植业税收优惠。但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细木工板的所得,如果能独立核算,可享受5年免缴所得税的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财税〔2006〕102号文件则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因为这家公司能产生进项税额的项目,只有水电费和低值易耗品,所以加工木地板等木制品的增值税负担较高。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股东个人从这家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和股息红利,以及农民从甲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李先生认为,这家公司虽然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但最终税负仍会很重。为此,他建议这家公司可以在企业经营管理上进行一些改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首先,这家公司可以将种植业与加工业分离,即分别成立种植公司和加工公司,这样种植公司将林木销售给加工公司的所得,属于种植业所得,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加工公司向种植公司收购林木,可取得大量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加工企业增值税负担。 

  其次,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考虑,如果具备一定条件,这家公司也可不成立种植公司,让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与农户合伙种植林木,这样股东和农民销售林木取得的所得就属于农业收入,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并且不征个人所得税。加工公司向股东个人和农户收购林木,同样可取得进项税额。 

  如果按上述筹划方案实施,加工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业务,仍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这样,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总体负担均可大幅度下降,而且,种植业收入越高,节税额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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