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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在商场营销策略中的运用

录入时间:2007-09-13

  案例:某大型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七折销售;二是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200元,给返还60元的现金。假定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2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20元(含税价),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方案一:打折销售。商品七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应缴增值税为:
  140÷(1+17%)×17%-120÷(1十17%)× 17%=2.9(元)
  方案二: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那么这个赠送的60元的商品应该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为:
  60÷(1+17%)×17%-40÷(1+17%)×17%=2.9(元)。
  销售200元的商品,应缴纳增值税:
  200÷(1十17%)× 17%-120 ÷(1+17%)×17%=11.62(元)
  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应缴增值税:
  11.62+2.9=14.52(元)
  方案三:销售200元的商品,返还现金60元,应纳增值税为200÷(1十17%)× 17%-120 ÷(1+17%)×17%=11.62元。
  该咨询者认为: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因些,企业应该选择方案一。
  但是我们并不赞同于这个观点,本案例中,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只是单纯的考虑了增值税这一个税款的负担情况,其实在企业实务中,一项经济业务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其他各项税款的负担情况,如城建税、所得税等,还需同时考虑对收入情况的影响。企业节税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这个角度出发方案一就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方案了。现按整体思路作相关分析:
  方案一:打折销售。商品七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增值税:
  140÷(1+17%)×17%-120÷(1十17%)× 17%=2.9(元)
  净利润=140-120-2.9=17.1元
  方案二: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
  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
  60÷(1+17%)×17%-40(1+17%)×17%=2.9(元)。
  销售200元的商品,应缴纳增值税:
  200÷(1十17%)× 17%-120 ×(1+17%)=11.62(元)
  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
  应缴增值税:11.62+2.9=14.52(元)
  净利润=200-120-40-14.52=25.48
  方案三:销售200元的商品,返还现金60元,应纳增值税为11.62元。
  净利润=200-60-120-11.62=8.38
  案例分析最终结果:如果不考虑所得税的因素采用方案二企业的利润最大。因此该商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应当采用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的营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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