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6-10-09
临海米业公司是畅销全国的“渠禾大米”牌大米米业加工基地,2000年转制为股份制公司,国有股为51%,个人股为49%,公司年产大米量16余万吨,实现销售收入6亿元左右,年纳国、地税总额1500余万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初,该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巩固和提高全国大米市场的占有份额,扩大大米销售量,在全国各地设立了12个射阳大米经销处。为了提高各经销处的积极性,规范其经销行为,同时也为了明确同当地工商、国、地税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该公司和各经销处签订了大米经销协议。协议是在公司领导和本公司销售部门共同研究、筹划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协议内容如下:
1、经销处采取自行提货的方式。为了维护渠禾牌大米价格的相对稳定,确保各经销处进行正当的市场竞争,经销处在经销本公司大米过程中,不得低于本公司在本地区统一确定的销售价格(每公斤3.60元)。同时,为解决经销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经销处在首次提货时(以20吨为限)可暂欠货款,但在以后每次提货时都要把上一次所欠大米款偿还完毕。
2、公司按各经销处的实际销售数量付给销售业务费用,用于支付经销处在销售本公司大米过程中各种费用支出。并规定:经销处每年销售本公司大米必须保持在1 0000吨(含本数)以上,每公斤大米可按0.05元提取费用;当销售量超过5000吨(不含本数)以上时,可按超过部分每箱再增提0.02元费用,用于对经销处人员的奖励。每次提取的费用可从交回给大米公司的销售款中直接扣除。
3、公司必须保证大米质量,供货及时。经销处在销售过程中应保持包装物完整,其中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大米损耗、包装物损坏及丢失的损失由经销处自负。
4、经销处在销售过程中,由经销处与购买用户自行结算货款,实行自负盈亏。经销处应自备办公场所、库房、运输车辆及装卸人员等,所需房租、车辆费用及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费用从大米公司给付的销售费用中自行支配,节约自用,超支不补。
5、经销处为本公司内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所销售的大米在移出公司时已经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税,因而经销处不存在税收负担。经销处在销售过程中与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发生分歧的。由大米公司、经销处和有关管理部门解决。
在2005年度,某经销处实际销售大米12000吨(尾数略),收入额(含税)4368万元,共收取大米公司支付的费用98万元(5000×2000×0.05+7000×2000×0.07)。
2006年5月,当地国税部门稽查人员在对经销处进行纳税稽查时,对该经销处销售大米的行为确定为“经销”大米,应计算销售收入并予以征收增值税。
而新洋米业公司则认为。设立的大米经销处为本公司内部销售单位,经销处在经销过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大米公司只支付给经销处正常的销售费用,不应对经销处进行征税。
税务稽查人员细致解读、分析了他们双方所签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经销处实际经营模式,以及经销处与购销双方的价款结算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该经销处的大米销售确实构成了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经销处的具体情况。作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征收增值税168万元(43680000÷(1+4%)×4%),并加收滞纳金57993.43元。最后,这笔款项由大米公司、经销处共同负担。
这额外的税收负担,在公司内外引起了极大震动。
公司旋即将此事向当地国税局作了情况通报。国税局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经过会商。明确告知公司经销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并应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经销协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即在原经销协议有关规定不变的情况下,设定各地经销处作为公司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于从事批发大米的销售行为和会计核算健全,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该经销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2005年6月各地经销处依照规定程序就地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这样一来,在经销处取得收入、支付货款及费用等条件与原来数额相同的情况下。按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对经销处税负分析如下:
该经销处2005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含税)4368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025132.74元(43680000÷(1+13%)×13%),从公司购进大米12000吨。共计支付货款4080万元,公司按实收货款入账核算并给经销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应为4693805.31元(40800000÷(1+13%)×13%),同时该经销处运输车辆耗用汽油、支付修理费及配件款80393.64元也可取得专用发票,并可抵扣进项税额11681.13元(80393.64÷(1+17%)×17%),则该经销处本年度应纳增值税为319646.30元(5025132.74-4693805.31-11681.13)。
如此算来。该经销处在本年度内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只需缴纳增值税319646.30元。节税1360353.70元,税负大幅度下降。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该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实现利润可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税务人员的精心筹划。公司领导豁然开朗,承认由于没有学好税收政策,进行了不当的税收筹划,付出了相当沉重的代价,缴了不该缴的学费,甚至差一点做了偷逃税款的蠢事。
这件事给我们企业很好地上了一堂税收法制课: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以致合理节税的时候,一方面,要熟悉相关的具体税收政策和实际操作流程,另一方面。要与税务及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业务部门多沟通。做到既合理更要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