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加工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6-10-09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很多产品是由多个企业分工协作、经过多个生产环节完成的。由于不同的企业技术研发、生产工艺、品质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委托加工方式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被广泛采用。委托加工,又可分为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加工收回后用于再生产。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不同,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税金的计算上也存在差异。对企业来说,加工方式选择不同,税收负担有差异,获得收益也大不同。
  加工产品是非应税消费品时,由于增值税是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委托加工方式下,受托方提取加工费形成销项税额,就是委托方的进项税额,而自行加工的进项税额仅包括生产耗用电费等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可见,委托加工比自行加工取得进项税额多出人工成本、折旧形成的货物增值提取的部分,在企业持续、正常经营情况下,由于应税劳务进项税额能随之抵扣,故委托加工同自行加工的加工费相等时,增值税税负相同。且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会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附加对税收负担和税后利润影响较大。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加工产品是应税消费品时,委托加工方式下,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按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算纳税。可见,在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两种方式下,计税依据不同,且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会进一步影响税收负担和税后利润。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同时,按照消费税法的规定,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领用的已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已纳税款,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上述规定可以说为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下面,我们通过几种加工方式的选择来说明它对税收负担的影响。
  方案一:A化妆品厂委托B化妆品厂将一批价值12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化妆品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90万元。B化妆品厂无同类消费品,A化妆品厂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半成品后,继续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加工成本60万元,该批化妆品售出价格50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本方案不考虑增值税,下同)。A化妆品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20+90)÷(1-30%)=300(万元),应缴消费税300×30%=90(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0×(7%+3%)=9(万元),A化妆品销售化妆品后应缴消费税500×30%-90=60(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A化妆品厂的应税所得额为500-120-90-60-90-9-60-6=6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5×33%=21.45(万元),税后利润65×(1-33%)=43.55(万元),应缴纳税金(增值税除外)90+9+60+6+21.45=186.45(万元)。
  方案二:A化妆品厂委托B化妆品厂生产成套化妆品,假设B化妆品厂加工费与方案一加工费金额的合计相等,其他条件与方案一相同。A化妆品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20+90+60)÷(1-30%)=385.7 1(万元),应缴消费税385.71×30%=115.71(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71×(7%+3%)=11.57(万元),A化妆品厂的应税所得额为500-120-90-60-115.71-11.57=102.72(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2.72×33%=33.90(万元),税后利润102.72×(1-33%)=68.82(万元),应缴纳税金(增值税除外)115.71+11.57+33.90=161.18(万元)。
  方案三:A化妆品厂自行加工生产成套化妆品,假设A化妆品厂加工费金额与方案一加工费金额金额相等,其他条件与方案一相同。A化妆品厂应缴消费税500×30%=150(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化妆品厂的应税所得额为500-120-90-60-150-15=6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5×33%=21.45(万元),税后利润65×(1-33%)=43.55(万元),应缴纳税金(增值税除外)150+15+21.45=186.45(万元)。
  可见,消费者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收回后再自行加工,在加工费金额相等的情况下,负担的消费税相等。税后利润也相等,原因是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相同,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价格相同。而采取完全委托加工方式,比另外两种加工方式税后利润多68.82-43.55=25.27(万元),原因是应缴消费税构成存在差异,完全委托加工方式下,委托方无同类消费品时,消费税计税依据是组成计税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加价销售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要低于其销售价格,从而少负担税收150+15-115.71-11.57=37.72(万元),若考虑企业所得税,应少负担税收186.45-161.18=25.27(万元)。因为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属于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项目,考虑税后差异时,应减除所得税影响,税后差异是少负担税金及附加的67%部分,即37.72×(1-33%)=25.27(万元)。所以,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采用完全委托加工方式,税收负担减少25.27万元,相当于增加了税后利润25.27万元,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