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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运输公司筹划方案的重新审视

录入时间:2006-08-07

  新的经济现象不断涌现,税法必会不断地修订和完善。面对政策的变化,企业应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否则就会产生涉税风险。
  今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据此,笔者曾设计过一个筹划方案(《设立运输公司争取税收优惠》刊登于2006年6月26日中国税务报,以下简称《最初方案》),内容大致如下:个人独资企业甲公司已购置20辆汽车用于送货上门,每辆汽车的净值为20万元。笔者建议以甲公司现有的汽车和现金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运输有限公司,来充分获取节税收益。
  以甲公司现有资金状况,甲公司可用于出资的资金最多为300万元(为银行贷款)。根据财税〔2006〕1号文件的规定,如果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则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即400×25%=100(万元),即只能以5辆汽车投资,但这远不能满足甲公司的业务需要。甲公司剩下的15辆汽车怎么办呢?将甲公司及其全额出资的个人独资运输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分析后,有两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方式一:不考虑享受所得税优惠。如果运输公司在成立后立即全部购买甲公司15辆汽车,则不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但可避免因租赁所产生的税费和少付2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减去售车收回的100万元)。
  方式二:合理安排,积极争取所得税优惠。1.运输公司成立后向甲公司按市价购5辆汽车。2.运输公司按市价向甲公司租赁剩下的10辆汽车。这样,新公司符合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
  但是,现在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6〕103号还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如下处理:(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最初方案》中所建议的方式二,运输公司设立后是先向甲公司按市价购买不超过注册资本25%的5辆汽车,再按市价向甲公司租赁剩下的10辆汽车的方案不能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了。
  据此,《最初方案》中有些措施就要进行调整了。运输公司设立后只能向甲公司购买不超过注册资本25%的5辆汽车,而不能再行租赁剩下的10辆汽车了。这样一来,运输公司的运力就不够,并且甲公司剩下的汽车做运输业务时还要作为混合销售缴增值税。
  而《最初方案》所建议运输公司的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甲公司转移而来的,根据上述规定,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针对政策的变化,笔者进一步了解情况,考虑同时在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在投资方面可否引入新的投资合作方,将拟设立的个人独资运输有限公司改为非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降低设立运输公司的资金压力和充分利用现有汽车运输能力。甲公司现有20辆汽车净值20×20=400(万元),如全部在运输公司使用(不管是作为投资还是租赁等方式累计均不能超过25%),运输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要400÷25%=1600(万元),即通过引入新的投资合作方,使新设的运输公司注册资本增大,而甲公司投入的现金可减少,可考虑全部投入汽车。比如,新设运输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甲公司出资600万元,占公司股份37.5%,其中以20辆汽车和200万元现金出资。新的投资合作方以现金出资1000万元。二是从业务方面可否接洽市场上其他单位的运输业务,使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业务和关键人员只占较小的比重。即除了甲公司的运输业务外,可否从市场上无关联的其他单位接洽大部分业务,经营管理等关键人员大部分从市场上招聘而来等。
  如果不能采取上述办法,拟设立的运输公司单从现有甲公司将业务分离出来,是难以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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