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税务筹划技术问题解答:如何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进行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6-04-05

  问:如何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进行税收筹划?
  答:虽然税收理论界逐渐倾向“中性”纳税,即征税应尽量不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选择,但仍有不少国家的政府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投资投向,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作为纳税人,顺应和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我国现行税制中纳税人在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差别较大。税赋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税。税赋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在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要对行业低税率进行利用,首先应该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
  (一)税法有关低税率行业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低税率的行业。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它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②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对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③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④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它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⑤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它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是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规定,有了这项税收政策,为数不少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纳税或只纳很少的税,这也使得这项法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大量被滥用。为了正确运用这项规定,还需要了解其中具体的说明。
  ①法规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例如: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或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罐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等,都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也就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
  ②规定中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③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④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⑤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
  ⑥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另一原则是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给予更优惠的减免税待遇:
  ①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②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③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④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是指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是指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税率减按15%;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凡是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经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也因行业的不同而在税率适用上有所差别,故企业在进行投资和纳税时也应统筹进行纳税筹划。
  (二)利用行业低税率的纳税筹划技术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纳税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之时充分考虑行业的税赋情况,把税赋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十分重要的因素,顺应政策指导,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把企业纳税靠向优惠的行业。
  (1)企业投资考虑行业优惠。
  例8.华强公司打算进行1000万元的投资,有两个投资方向,一是投入一个一般行业,预计年赢利100万元,所得税税率是33%;另一个投资方向是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相对经营成本稍高,年赢利90万元,但所得税税率是15%。经过简单计算就可得出投资选择结论:
  投资一般行业税后利润为:100-100×33%=67(万元)
  投资税收优惠行业税后利润为:90-90×15%=76.5(万元)
  不言而喻,考虑纳税因素,应选择有纳税优惠的行业。
  (2)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各地纷纷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并伴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既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法律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来享受税收优惠,也可通过适当使用价格转移法,转移一部分利润到该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赋。
  例9.北京某制药企业经批准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从设立起享受了2年免税优惠,目前,适用15%的优惠税率。集团公司年赢利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通过一些技术处理,集团公司转移200万元利润到该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从而使企业达到了省税的目的。未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时,集团公司应纳税:
  1000×33%=330(万元)
  利润转移后,同是1000万元的利润,应纳税为:
  800×33%+200×15%=294(万元)
  因为我国的流转税有两大税种并分别对货物和劳务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营业税中劳务项目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这就给纳税选择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