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7)
录入时间:2006-02-27
案例七: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设津岗公司、庆怡公司两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期所得按美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津岗公司在中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公司在日本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1.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所得税额:500万×30%=150万元在美国可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美国可抵免限额为0.
(3)蔓特芙公司总体可抵免额:150万元+0=150万元。
(4)蔓特芙公司实缴美国所得税额:(2400万+500万)×35%150万=865万元
2.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税额:300万×30%=90万元津岗分公司在美国的抵免限额:300万×35%=105万元,90万元<105万元,可抵免限为9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在日本已纳税额:100万×30%=30万元庆怡公司在美国抵免限额:100万×35%=35万元,30万<3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
(3)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可抵免总额:90万+30万=120万元
(4)由于蔓特芙公司降低了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则蔓特芙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200万元(即2400万元-200万元)。蔓特芙公司应缴美国所得税额=(2400万+300万+100万)×30%-120万=860万元
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例子,各国税率差异也是此种避税应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