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2)
录入时间:2006-02-27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五州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3000万×5%=150万元;九州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80元。中国、日本两国政府规定对汇出本国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五州公司、九州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分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时利莱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1.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五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150万×20%=30万元九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20%=16万元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2.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五州、九州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时利莱公司,时利莱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五州、九州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