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军转干部税收优惠还需细化

录入时间:2006-02-20

  为了进一步搞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保证军转干部的顺利安置,保证社会安定团结,国家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保证了军转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一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些地方难以把握,有待进一步明确。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2月4日办理营业执照,同年9月办理税务登记证,公司员工20人,其中12名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这些军转干部是该公司在2003年9月通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招聘的,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2003、2004两年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等近300万元(不包括属于国税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作出了这样一个测算,通常情况下,一个中等规模的楼盘开发周期正常情况下是两年左右。以销售收入为1亿元计算,可以享受的减免税款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50万元,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精神,核定其利润率为15%,计算应缴税款为495万元,合计可以减免税款1045万元。假定这家公司员工20人,其中军转干部12人,军转干部人均年薪如果是8万元,3年就是12×8×3=288万元,企业比没享受减免税多出利润757万元;如果公司发展,人数增加到25人,军转干部60%比例就是15人,人均年薪仍为8万元,3年就是15×8×3=360万元,企业比没享受减免税多出利润685万元。据此不难看出,真正得到实惠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得到如此优厚的实惠的同时,其行为是否得到相应的约束了呢?
  首先,文件所称“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应当如何界定。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安置军转干部?是否应为注册成立当年内安置或半年内或1年内?
  每个行业的实际情况不一样,以房地产公司为例,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这一阶段不需要很多员工,而这一阶段的时间跨度又是不确定的,可能两三个月就可以完成,也可能两三年也不奇怪,还有最后找不到合适项目直接注销的情况也存在,如果在项目还没找好的情况下就安置军转干部,从企业风险的角度来看是不合适的。而服务业、商业、工业却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只要资金到位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开展生产经营。所以如何界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次,给予了企业相关优惠,对企业是否应课以义务进行约束。文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与军转干部签订几年劳动合同,也没规定必须安置军转干部工作达到几年才可以享受优惠,这样的话,企业的随意性很大,可以随时辞退军转干部或者降低他们的工资待遇。文件应该明确企业在多长时间内保持军转干部比例才能享受优惠政策,既然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应当制定相关的制约机制来约束企业的随意性,保护军转干部的利益,否则就违背了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
  再次,将财税〔2003〕26号文件与其他相类似的文件相比较,可以看出有很多方面不如其他类似文件规定得那么详尽。例如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和退伍士兵优惠政策规定了行业限制,对人员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比例计算享受优惠的比例,对商业、工业按人头定额优惠,这样既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的关心照顾,也促进了纳税人的积极性,更保证了国家税款不流失。
  第四,军转干部军转证件的管理存在漏洞。军转证件是办理减免税优惠的有效证件,但是目前没有对证件管理作出规定,应该规定税务部门与军转安置部门信息共享,定期交流证件的发放、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对申请安置军转干部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以免出现一证多次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综上所述,基层对财税〔2003〕26号文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因此,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对军转干部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予以修正,进一步明确企业注册时间与安置军转干部时间的关系,明确安置的要件,规定企业的义务,对军转干部军转证件的管理作出相关规定。同时,设定行业限制,分行业设定人员比例,使劳动密集型行业也能享受优惠政策,使军转干部的择业面更广。这样,既使优惠政策更严谨,减少税收漏洞,又可增强具体操作性,便于基层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