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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四、2000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79号) 通知明确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下列税收政策调整: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和随同销售邮电、通信设备和计算机 等货物一并转让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 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 税。 (2)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 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对软件单独收费,则视为出租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1999年10月1日(以海关报关日期为准, 下同)以前进口上述软件自用,无论是否征税,均不再进行补、退税款处理;1999年 10月1日以后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征收了营业税的,应作退款处理。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通知规定:只对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 著作权登记证书,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除此 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对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 只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中一种税,还是两种税同时征收的,均不作纳税调整;10月1日 以后严格执行财税字[1997]273号文件规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 件)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企业的广告、 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等费用支出加强了审核管理。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根 据84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广告协会对企业广告支出情况进行了抽样调 查,现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 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 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 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 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 扣除比例。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 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 实扣除。 (5)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 执行。 七、2000年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联合 颁发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 同时确定,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 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 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 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 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 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 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手段和能力;软件企业及 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50%以上;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遵纪守法。 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办理减免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人员配置 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的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 品明细表。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还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以及信息产业 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软件 企业,由认定机构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颁 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对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实 行年审制度,各认定机构按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 机构的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经年 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 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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