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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工薪所得的筹划——兼有境内和境外所得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 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 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 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 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例如,涂先生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纳税义务人,2000年6月份,从中国境内获得 6000元的工资类收入,同时又从英国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涂先生能够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和境外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 准,那么其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收入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其应纳个人所得 税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800元=5200元 境内应纳税额=5200元×20%-375元=665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4000元=6000元 境外应纳税额=6000元×20%-375元=825元 境内、境外合并纳税额=665元+825元=1490元 但如果涂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工资类所得应合 并征税,其计算过程如下: 合并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00-800)元=15200元 合并应纳税额=(15200×20%-375)元=2665元 因此,很好地利用这一条可以节省税收1175元(2665元-1490元)。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往往会遇到该境外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法 的规定缴纳了税款的情况,为避免国与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各国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减 免或扣除。根据我国税法,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即不能超过该项所得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扣除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缴税款时,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原则, 即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的应税项目,应合并计算其抵扣限额,并按照规定进行 抵扣。 例如,某中国纳税人,1999年在B国取得应纳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 得工资类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 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为: 每月工资所得应纳税额=(60000/12-4000)元×10%-25元=75元 每年工资所得应纳税额=75元×12=9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0元×(1-20%)=4800元 因此,抵扣限额为:(900+4800)元=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B国已经缴纳了 52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低于抵扣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在中国只用缴纳差额部分 500元即可。但如果该纳税人在B国已经缴纳的税款超过了5700元,则不用再缴纳,而 且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扣除,但只能抵扣5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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